贵州新型储能管理办法出台,新能源需按10%/2h配储,电网侧储能年调用不少于300次
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,5月23日,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《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贵州将推动源、网、荷储能多元化发展。其中:
电网侧储能,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0MW/100MWh,鼓励向独立、共享方向发展。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。 电源侧储能,建立“新能源+储能”机制。“十四五”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、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(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)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%的比例(时长2小时)配置储能电站。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、共建或租赁。租赁储能容量,租赁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,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。 用户侧储能,鼓励微电网、大数据中心、5G基站、充电设施、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,在落实建设、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。 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,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、商业综合体、人员密集场所内。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,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,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、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储能电站的备案、并网流程,运行调度管理规则,以及市场交易方式。 在并网接入方面,坚持“总量控制,先建先接,能并尽并”原则,在同一区域项目,优先保障建设较快项目并网。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,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,电网配套工程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需相互协调,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。电网规划滞后的,配套接网工程由新型储能项目投资主体优先建设。 在市场交易方面,征求意见稿指出: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,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、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,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、调频、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。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,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。
(本文来自储能与电力市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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